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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首都经济圈规划机遇 加快推动京津冀科技合作

作者:admin文章来源:点击数:0更新时间:2015-09-25文章录入:admin字号:

随着首都经济圈规划的制定,京津冀科技合作将面临新的形势,京津冀科技一体化合作的战略意义和经济意义日益凸显。近年来河北与京津在科技合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和有益经验,为进一步加强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表现在:
一、政府间合作力度逐步加大,合作领域不断拓展
从1981年华北地区省市长、主席联席会成立到2011年的《京津冀区域人才合作框架协议书》、2012年的“省院合作”和“百家央企进河北”等,三方间的合作力度不断加大,合作领域不宽拓宽。
二、吸引京津高校院所来河北建立科研成果研发、转化基地,合作不断深化
我省围绕环首都经济圈产业发展,打造了涿州、涿鹿、三河、安次、广阳5个科技成果孵化园区。目前中科廊坊科技谷、清华科技园、中科院河北发展中心等一批孵化基地相继落户我省。
三、精心打造科技活动平台,合作方式丰富多样
近年来,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为主体的民间合作发展迅速。例如,通过组织中科院与域内企业对接洽谈会、高新技术专利项目发布会等活动,促成了企业与院所开展项目对接、订单式开发、校企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合作。
四、挖掘京津科技资源,加强与京津科技机构的联系对接
近年来,廊坊市开辟了首都科技集团、高校产业化促进中心、中国博士后管委会和京津塘科技新干线论坛四个京津智力资源引进主渠道,成为了中国高校产业化联盟首个加盟城市。定期邀请国内知名高校院所,举办成果展示和项目发布会,通过与首科集团达成共识,首都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中264个在京国家与地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1.3万台(套)的仪器设备面向我省开放。
我省与京津科技合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首都经济圈建设规划的启动和京津冀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京津冀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面临新机遇,也面临一些新挑战:
一、行政区域分割制约了科技人才资源合理流动
京津聚集了大量的科技智力资源,且近年来外溢趋势明显,河北区位优势最为明显,具备了承接京津人才、智力资源转移的基础条件,但行政区域划分所带来的人才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等客观因素,造成京津科技人才智力资源很难向周边转移,同时,京津周边区域的人才智力资源有向京津返流的趋势,成为了制约河北科技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差异影响区域间科技成果与科技企业的外溢
与京津相比,河北在科研经费投入、科技型企业政策扶持、科技金融政策支持等方面,与京津存在着较大差距,导致京津科技资源外溢和企业域外投资过程中因受政策差异的影响,部分成果和企业越过京津周边地区甚至整个河北向南方政策更为宽松的地区转移。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差异成为制约京津冀区域总体发展的关键环节。
三、创新创业发展环境不平衡影响创新成果转移
京津冀区域中,北京和天津两大中心城市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周边城市与京津存在着较大的“环境梯度差”,周边中小城市的发展环境不能满足创新创业发展的要求,导致京津不能将其创新创业资源向周边城市辐射,使得整个区域的创新能力极其不平衡。
四、高新技术产业结构趋同影响区域内产业集群的形成
以京津塘高速公路沿线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带,分布着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新区、京滨工业园等一系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但从各开发区所开发的现有产品类别、品种和发展规划上看,大都集中在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几个大方向上,造成带内产业结构趋同,且自成体系、自我封闭,重复建设与无序竞争导致资源浪费,制约了京津冀区域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形成。
首都经济圈规划的出台和实施,为进一步推进首都经济圈建设,加快京津冀一体化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凸显了存在的问题。因此应从河北以及京津冀区域发展实际出发,尽早出台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建议如下:
一、制定《“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规范》
“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机制的顺利构建和实施需要制度保障,必须从地方和部门两方面规范“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行为,建构稳固的区域科技合作机制,保证科技合作的效率:首先,制定完整、细致、务实的“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发展计划,从短期、中长期和长期3个层面对“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的目标和具体运行进行规划;其次,制定平等、兼顾、有效的“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协调规范,从区域内协调和各省区科技部门协调出发,保证“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协调、有序;另外,制定切实可行的“京津冀” 区域科技合作监督约束规范体系,“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主要建立在“京津冀”互信合作的基础上,但也必须完备监督约束机制。制定程序确定、操作性和约束力强的监督约束制度体系,保证区域科技合作的顺利、公平、有效。
二、建立“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的政府间协调机制
“京津冀”区域科技市场不统一、对生产要素流动限制等问题实质上都是追求本地区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和结果。利益为问题的根源,解决问题也应从利益入手。协调利益有两种手段:协商协调和强制协调。对于自愿合作的“京津冀”区域协商协调是必需的,政府间可以建立各利益主体参与的经常性的协商机制,来协调彼此的利益纷争。其中重点应建立“京津冀”科技发展协调委员会,制定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法规,建立协调发展基金等。
三、建立“京津冀”区域内跨省区产学研合作机制
鼓励和支持“京津冀”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围绕“京津冀”的特色资源和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在科技项目招标中,“京津冀”区域内的企业、科研机构等法人具有同等的招标资格;围绕“京津冀”区域内的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组织引导形成“京津冀”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协作,形成跨省区的集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为一体的知识联盟;制定“京津冀” 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实行优势互补的“京津冀”高新技术产业链发展战略,形成区域内各具特色、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
四、建立“京津冀”区域内科技资源互认、共享机制
努力实现“京津冀”区域内基础科技资源的开放和共享,加快推进科技文献、科技信息、专家库等基础性科技资源的联网共享,并相互开放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大型公共仪器设备、技术标准检测评价机构。加快“京津冀”区域内高新技术相互认证的步伐,即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有关资质在“京津冀”区域内相互认可。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在区域内彼此享受本地同等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北京、天津技术产权、股权交易机构,联合设立“京津冀”区域科技交易网络,加速科技成果交易,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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