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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社区治理与服务水平的建议

作者:admin文章来源:点击数:0更新时间:2017-01-18文章录入:admin字号: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提高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显得越来越重要。目前,我省部分社区在管理与服务中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社区服务内容和形式单一
服务内容单一,以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为主,服务对象以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和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为主,直接面向全体社区居民的服务项目不多。社区民间中介组织发展缓慢,人员参与率低,未能形成经常性活动机制。目前,在城市基层社区除了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以外,其他社会团体和中介性社会组织不仅数量有限,而且缺乏独立性。
二、社区工作者队伍有待加强
社区工作人员少,任务重。我省每个社区平均不足6人,在管理服务好本社区几千名居民的同时,还需要做好上门走访、普查登记、协助执法等各项本职工作和维稳、创卫等上级政机关下派的任务,社区难以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三、社区自治度不高,居民参与不足
一是居委会的职能错位,由自治性的群众组织变成了准政府的行政性组织,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自治功能的正常发挥。二是居民参与层次不深,大部分情况下只是参与社区事务具体实施过程,而很少参与社区事务决策、管理和监督过程。三是社区控制的资源有限,也导致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参与热情不高。
四、社区管理体制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社区方面的立法工作,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社区管理活动仍旧主要依靠行政命令, 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社区管理工作经常要与相应政府部门工作配合或衔接,但职责划分却不够清晰。
五、物业管理难度较大
首先,“人户分离”、居民文明素质、流动人口、社区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都导致社区管理难度增大。其次,物业公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人才短缺、人员流动性大。最后,业委会形同虚设,缺乏相关部门支持,难以维护业主权利。这些原因导致物业管理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涉及多户居民的群体纠纷比例增大。
针对存在的以上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社区治理与服务能力。具体建议如下:
一、创新社区管理体制
一是理顺街道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组织、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三种关系,明确机构职能,确保各司其职;二是正确处理基层政社关系。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上级组织开展所应承担的工作;三是健全社区管理体系,将社区管理体系划分为领导机构、决策监督机构、议事机构、执行机构四个层次,形成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居民代表大会和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监督下,居民委员会议事、社区工作站干事的管理模式。
二、加强社区队伍建设
一是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逐步完善优秀社区干部工资晋升机制;二是增加社区工作者数量,按照一个社区5-9人的标准配置居委会成员,对于辖区人口较多、任务较重的社区居委会,适当增加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进一步推动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拓宽社区工作队伍建设层面;三是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建立社区工作综合考评制度,年终组织社区居民代表等对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加大对社区干部考核的透明度。
三、推进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
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居民参与机制。一是通过对公民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强居民对社区的认知和认同;二是积极开展面向所有对象、覆盖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社区活动,例如文体活动、慈善活动、居民聚餐会等,为不同背景的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流场所,融洽人际关系,增强全体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社区认同感;三是支持和鼓励社区内诸如业主委员会、各种自治团体的发展,也可以鼓励以楼为单位加强沟通,建立自我管理机制。
四、完善相关法律,确保社区自治有法可依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颁布,1990年初实施。在过去的二十五年是我国快速发展的时期,很多情况都已经发生变化。因此,在符合相关法定的情况下,尽早出台我省城市社区自治地方性法规,通过法律使社区载体明晰,使社区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之间权利、义务与职能更加明确,防止政府职能部门或街道将其职责转嫁给社区,减轻社区工作负担,保障社区各项自治权利的真正落实。
五、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构建社区治理与物业管理相结合的平台。可先选择社区作为试点,积极推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模式,通过交叉任职、举行三方联席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打造样板示范点;二是完善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以物业管理纠纷作为重点调处内容,建立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推广律师社区会客制度,围绕物业费收缴、车辆停放等纠纷加大调处力度,切实把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三是充实社区物业监管力量。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参与考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情况;四是加强社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对符合成立条件的商品住宅小区,由街道办牵头,按照有关规定抓好业主大会成立工作,切实选好配强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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